有偿沉默怪象根源在发行制度
辉格
2012年9月25日
近日,《新世纪》周刊的一篇报道,将国内资本和新闻市场一个“公开的秘密”推上了舆论的台面,近年来新上市的企业,在IPO过程中,几无例外的会向各大媒体支付一笔“沉默费”,换取后者在该企业IPO审批过程中避免发表负面报道,据说这笔开支已成为发行费用的常规组成,价格也趋于透明,据说每家600万左右,从而“有偿沉默”产业的年规模已达10亿元级。
目前这一局面,据说是媒体与IPO企业双方早些年经历了一番争斗之后所达成的默契,之前更多见的是某些媒体用未发表的负面报道去勒索企业,尽管被抓住问题的企业处于被动挨打地位,但勒索也不是没有风险,所以最终各方达成默契、形成有偿沉默的行业惯例,才有了如今和平共处的互惠局面:媒体省下了扒粪成本,也避免了勒索嫌疑,企业则买到了一份保险。
对于投资者,这种均衡当然是非常糟糕的,媒体与企业的这种稳定合作关系,让他们失去了一个获取上市企业信息的很重要渠道;而对于媒体,这种做法当然违背了其通常所宣称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是有损于声誉的,但从法律上看,这么做并没有什么过错,因为媒体虽以出售信息为业,却没有任何义务向其读者或公众提供特定信息。
相反,在言论自由的原则下,媒体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决定提供哪些信息,只要不构成造谣、诽谤、欺诈、辱骂、人身恐吓、隐私散布等言论侵权即可;有人说,这么做是在接受商业贿赂,可是,贿赂的前提是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以违反委托责任为前提而收取的报酬才是贿赂,所以,只有记者编辑瞒着所在媒体私下收取沉默费,才构成商业贿赂,但目前的有偿沉默产业显然不是如此。
实际上,造成有偿沉默这一怪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发行制度,为说明这一点,我们不妨先问两个问题:首先,为何几乎所有IPO企业都如此心虚,因而宁愿承担如此高额的沉默费?其次,假如这些企业果真有那么多可能被揭露的问题,为何他们只需要在IPO过程中支付这笔沉默费?难道上市之后那些问题就不是问题了?之前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若在上市之后再被揭发,难道就不必负责了?
按理说,一家企业之所以被交易所和投资者所接受,是因为它承诺了已充分披露投资者所关切的那些信息,并且这些信息表明该企业是有投资价值的,因而,交易所的认可和投资者的信心,都建立在这些信息的真实和充分性,以及上市企业对之所作出的承诺之上,因为他们知道,这一承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若事后被证明未予履行,是可以追究承诺者责任的。
可现在我们看到的情况并非如此,上市企业唯一关切的,似乎只是顺利“过会”,只要过了这一关,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为何会这样?他们显然很自信的认为,自己不足或不实披露的问题,在事后不会受到追究,这个信心来自哪里?很明显,来自司法救济的缺失,投资者对不足或不实披露行为的诉讼很难被受理,即便被受理了也很难指望得到公正判决和有效执行,当投资者很分散时,更缺乏集体诉讼制度让他们以合理的诉讼成本来索回损失,而这一切,都是用行政管制代替司法救济的结果。
那么,发行审批制度这一行政管制,是否真的保护了投资者呢?有偿沉默产业如此繁荣的事实已给出了答案:没有。首先,发审制度在纸面上将规范制订的过于严苛,乃至所有上市企业若细究起来,几乎没有一家能符合标准,否则他们为何要支付高额沉默费?其次,这些纸面规定显然未被严格执行,否则支付沉默费又有何用?
看来,这些纸面规定所起到的作用只是告诫上市企业:不要让违规信息跑到台面上来,一旦跑上台面,我想睁只眼闭只眼也不行了,至于实际上还有多少不实或不足披露的情况,我可管不了;当然,严苛无比的纸面规定还有另一个作用:它赋予了审批官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既然细究起来没有一家能符合标准,那么扣下谁放过谁就完全由我说了算。
如此我们就要问:这么一个丝毫不能改善资本市场信息环境,仅仅为审批官员创造了寻租机会的发审制度,投资者要来又有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