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含义和罗斯福的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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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在《 关于自由意志和奴役 》中对自由的含义所表达的意思,闷豆说: 如果有人拿枪逼你去哪个工厂工作,你去了,这个不是自由意志。如果没人拿枪逼你,但如果你不去那个工厂工作就会饿死——被抢打死和饿死有很大区别吗?为什么后者就是自由意志了呢? 对,这两件事有根本的差别,前一件,有人对你做了事,后一件,没人针对你做任何事。 权利和自由,作为道德哲学的(因而也是法学和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只有在多人社会中才有意义,在鲁滨逊世界里是无意义的,你拥有某项权利或某种自由的意思,不是你可以做哪些事,而是他人不能对你做哪些事,所以,小岛上的鲁滨逊,既不是自由的,也不是不自由的,他与自由无关,他或许很快乐,或许会饿死,但他既无权利,也不能失去权利,他与权利无关。 不理解或不遵循这一点,就会引出许多谬论,比如著名的罗斯福四大自由( The Four Freedoms )谬论,其中1、2、4三条与自由有关,但第3条“免于匮乏的自由”(freedom from want)便与自由和权利毫无关系,一个人,在别人不对他做任何事的情况下,也可能匮乏,正如鲁滨逊也可能匮乏,而自由必须与别人做的或可能做的事有关,因而,“免于匮乏”不可能成为一种自由或权利,相反,把它误认为一种自由将荒谬的导致合法抢劫这一逻辑结果,类似的,如果你承认每个人都拥有“免于绝子绝孙的自由”,那么,合法强奸便是它的逻辑结果,如此一来,整个关于权利和自由的伦理和法律体系便瓦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