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本章中,罗斯巴德将其观点强化了一步,他不仅要主张无政府主义,而且要证明保障自由市场的另一种选择——“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同时,他总算开始稍稍具体的说明:他的无政府主义是如何可能的。
首先,他模仿霍布斯做了个思想实验:假如回到自然状态,让人们选择要不要政府,他们会怎么选?罗说,他们肯定不要(p.234): 从对自然状态这个论证起点的设定上,就能看出罗氏的乌托邦空想,似乎人们在面临要不要政府这个选择时,都是刚刚从伊甸园跳下来、“突然来到地球”、完整的保有着自由、而且丝毫没有将要失去它的忧患。
可是连四百年前的霍布斯都已认识到,那时的自然状态是人与人之间无休止的战争,尽管这个设定也极为简化,忽略了群体内部、熟人之间的互惠合作与和平状态,但作为一个论证起点,是非常贴切的,历史和人类学证据也一再告诉我们,没有伊甸园。
而且他错误的认为,选择要政府就得放弃“保留武器和自卫的权利”,这完全是自说自话,即便按流行理论的要求(实际上可以更弱),政府的维持需要的是一个压倒性的武力,保证其辖区内不存在实力相称的对手,而无需要求公民放弃武力和自卫权,许多有政府的地方,公民实际上也并未被迫放弃“保留武器和自卫的权利”,包括他自己生活的美国。
接着他又宣称,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要求的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实际上也从未出现过(p.235): 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嘛,自从近代宪政出现以来,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已经有了许多成功案例,英国、美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新加坡、智利、以色列、卢森堡、列支敦士登、英属各岛国……,都至少在一段很长的时间内由一个有限政府所治理。
当然,你要是按学者心目中的完美标准,那当然一个也没有,可是按完美标准的话,很多被社会学者包括罗氏本人所谈论的东西都没有了,财产权、市场、自由、法治、封建制、王权、阶级、城市、合法性、征服、控制、占有、均衡价格、收入、增长,这些概念的任何一个实例都无法被证明是完美符合定义的。
更可笑的是,罗氏在说有限政府是“乌托邦”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自己的无政府主义是否存在过?即便是稍稍不那么完美的?比如对完美标准的接近程度不亚于香港之于有限政府?不要说一个例子都找不到,甚至按罗氏财产权合法性标准,现实中都很难找出一份财产是完全合法的。
然后,罗氏又开始论证为何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p.235): 确实绝大部分政府都有自我扩张权力的倾向,也确实是利益集团在其中起推动作用,但事实表明,这一扩张不非毫无限制、不可逆转,从较长的历史跨度看,总是在反反复复,隔几十年潮流就变一次,有些国家或许发生了不可逆转的沦陷,但同时也有许多国家首次或重新建立了有限政府。
实际上已经有许多机制来阻止政府的无限扩张,比如宪法审查、司法独立、陪审制、分权和地方自治,还有最重要的:无代表不纳税,该原则更精确的表述是:纳税义务与预算约束能力相对应,只要该原则充分体现在委托代理机制中,代议机构便有激励控制开支,预算便不会无限膨胀。
当然,目前流行的普选制与该原则有较大偏离,但并非没有改进方法,社区业主协会所采用的按财产价值分配表决权和费用负担的方式,就是很好的替代方案,实际上,在英格兰宪政发展早期,纳税份额与表决权比现在更加相称,所以控制预算的需要并不意味着必须废除政府。
防止政府无限扩张的另一个重要机制是地区间和国家间制度竞争,而只要政府不禁止自由迁出和资产流动,制度竞争总是存在;只要有限政府是维持自由市场所必需,而经济繁荣是维持强大国力所必需,那么政府无限扩张的国家总会衰弱,这就保证了在可见的长远趋势上,有限政府和它所保障的自由市场总会在一些国家得以幸存。
在制度竞争条件下,税收过高,政府权力过于泛滥,国内商业活动受到压制,税收基础就会削弱,而它所导致资本与人才的流失,将进一步压制经济发展,降低境内资产的价值,两者都会让“寄生虫”们的利益因此而受损。
因此,一个依靠政府预算而获益的利益集团的存在,未必会让政府无限膨胀,关键在于激励机制,而土地价值便是很好的长期激励,这里又能看出乔治无政府主义的妙处了,而乔治方案在有限政府中同样可以采用,比如让参议院代表土地主利益。
所以除非未来全球统一到一个政府之下,然后逐渐滑向无限政府,但至少目前还看不到这一前景,当然,没人能保证有限政府和自由市场会万世永存,没有任何制度和社会结构能得到这样的保证,但不能因此说它是“不可能的”,否则所有社会制度和文化元素就将都是“不可能的”了,相比之下,罗氏认为可能甚至必然的那种无政府主义,根本连影子都还没看到。
接着,罗氏举出了几个具体的政府职能来说明有限政府原则在技术上不可行,首先是守夜人职能(比如治安服务)的恰当数量很难事先加以规定(p.240): 当然,像罗氏这样用先验方法在事先给出固定的“绝对”标准,那是不可能的,因为现实始终在变化,社会稳定和外部威胁程度也随时在变,不可能事先给出一个算法,可是本来就没这个必要,人的知识是从经验中获得的,恰当标准可以通过试错和调整而逐渐接近。
比如起先每一千人配一名警察,发现不够,业主们对治安很不满意,然后逐步增加,直到治安令纳税人满意为止,只要纳税人始终控制着预算额度和对治安供应商的选择,治安标准就不会失控;罗氏所谓不可能只是因为他的先验主义妨碍了他接受经验知识而已。
罗氏的第二个不可能,是认为公共品缺乏市场定价机制,因而其成本不可能得到有效控制(p.240): 这是无知和缺乏想象力的结果,许多情况下需要政府来实现公共品供给,但这并不需要政府亲自扮演生产商和供方的角色,它只须代理纳税人进行采购即可,因而供方是可以存在竞争的,就像美国的军火商那样,只要有竞争,就能形成市价。
实际上,除了一直具有压倒性力量的军队之外,所有公共品都是可以向竞争性供应商采购的,当然,现实中还有许多公共品生产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但这不过反映了有限政府原则尚未得到完美实现而已,并非技术上的不可行。
第三,罗氏质问古典自由主义者的有限政府理论将如何处理住民自决原则(p.241): 【这么蠢的问题居然还要回答,我真是犯贱。】对于古典自由主义,接受住民自决原则毫无困难,只要你和你的建国伙伴们拥有打算用来建国的土地,并且获得你们在母国的全部债权人、你们对之负有契约义务的人、以及在这些土地上拥有用益权(比如通行权)的人的同意,那就去独立好了。
实际上这两条很难做到,假如通过私人安排做不到,那就只能用国际条约来确保,而国际条约需要获得母国的公共决策程序和立法机构批准,条约将要求你们履行之前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假如你事后耍赖,母国将动用各种可能手段(包括发动战争)来捍卫其国民的合法权益。
就算你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面临未来高昂的制度成本,你也未必有兴趣去建国。
第四,罗氏宣称从有限政府理论中挖出了一个“矛盾”,当然,我们已多次见识过他所谓的矛盾是啥东东(p.241): 按以往经验,罗氏所谓矛盾,说的就是他自己蠢,脑筋转不过来,这次也是:一套制度可以有多条起作用的规则,由一条规则规定政府以何种方式征税,如何议定税率,另一条规则规定税收的合法用途,征税和税款使用须同时遵守这两条规则,完全没有矛盾。
这就好比家长给孩子规定:1)你每天最多花10块零花钱,每天晚上你向我解释今天怎么花的钱,剩下的还给我,然后我才给你下一天的钱,2)你的零花钱只能用来书、文具、软饮料……,其他一律不许花;这两条规则矛盾吗?
在本章,罗氏总算开始提到那些确保自由市场所需的法律制度了,不过这个话题比较独立,本篇也已拖得太长,另起一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