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豆瓣上看到小白兔的文章《 阿罗不可能定律和外部性 》,我很早[1. 约2004年]就对外部性([[externality]])这个概念很不感冒了,所以对从这概念出发的研究也是屡翻白眼。
有些概念我不感冒是因为含混不清,不具有操作性,外部性这个概念倒是清楚的很,不感冒是因为我觉得把它引入经济学毫无用处。
所谓外部性,是指一宗交易给未参与交易者所带来的利益增减,如果增进了后者的利益,叫正外部性,反之叫负外部性。
很容易看出,这个概念与我最近刚讨论过的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密切相关,因为按定义,帕累托改进的前提是不得减损任何人的利益。
但是,在 那篇文章 里,我指出了,基于利益定义的帕累托改进是毫无意义的,因为现实的多人世界中几乎找不出符合此等条件的事情,即便是通常认为是帕累托改进的自愿交易其实也会减损第三方的利益。
挽救的办法是,将帕累托改进认定建立在权利界定的基础上,简单说,就是权利先于损害,换句话说,法学先于经济学(这或许可以让我们更容易理解,为何当波斯纳([[Richard Posner]])为法律建立经济分析基础时,不得不抛弃帕累托概念,转而使用卡尔多-希克斯效率([[Kaldor-Hicks efficiency]])概念,不过那是后话,暂且按下不表)。
福利经济学([[welfare economics]])引入外部性概念,无非是想通过设计某些制度/税收/政策安排,来尽可能消除外部性,以便增进他们所谓的“社会总体福利水平”。
但是,和帕累托改进一样,如果外部性基于利益来定义,则负的外部性无处不在,只要资源是稀缺的,人与人之间总是存在利益冲突,你的一举一动都会对他人的利益有所影响,这也正是需要法律来划定权利边界的缘故所在,也是经济学这门学问之所以存在的前提(如果这世界上的资源都不稀缺,经济学就没啥好研究的了,因为连经济品都没了,同样,法律也没必要存在了,人人按需取用,不会有利益冲突)。
所以,负的外部性只能基于权利来定义,才可能具有现实意义,这意味着,一宗交易即便减损了第三方的利益,但若为法律所许可(也即在权利边界之内),则不计作外部性;但这样一来,外部性就完全与经济学无关了,它只是个法律问题,消除外部性所需要做的,无非是加强司法系统,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和矫正,没经济学家啥事。
那么正的外部性呢?政府是否应该从获益的第三方那里征税,来奖励那些带来正外部性的交易者呢?[2. 福利经济学最喜欢用果园和蜂蜜做例子,至少在张五常那篇文章之前<-你懂得,呵呵]看了下面的例子,你会明白这么做完全是发疯,而且发的就是书呆子那种疯。
为了让大伙儿绝了对外部性概念的念头,我在小白兔那篇文章后面留言说:“如果为了所谓效率最大化,需要消除外部性,那么消费者剩余是否应予悉数剥夺?”可是这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小白兔同学认为:“消费者剩余推不出外部性”。
好吧,我只好多费点口舌了。
所谓消费者剩余([[consumer surplus]]),是指那些对某种商品的支付意愿高于那个边际消费者(marginal consumer)的消费者所“占到的便宜”,因为他们和边际消费者一样,只须支付市场均衡价格,而后者等于边际消费者的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
比如一种手机,有100人愿意为它支付最高3000元的价格,而另外900人最多愿意支付1000元[3. 为了简化这里暂且假设只有一个卖家],而卖家觉得以1000元价格卖掉1000部,比以3000元价格卖掉100部,更划算,于是(假设他无法对上述两种人实施价格歧视),他将手机定价1000,这样,前面100人便每人“占到了2000元的便宜”,即,每笔买卖的消费者剩余是2000元。
那么这跟外部性有啥关系呢?有的,请注意,前面100人之所以能获得消费者剩余,是因为后面900人也在与卖家进行交易,否则,卖家(至少在符合某些条件时)将能够抬高价格从而降低甚至完全消除上述剩余;因此,后900人与卖家之间的交易行为,增进了前100人的利益,按定义,这就是正的外部性。
任何在大学附近生活过的人都应该能很快领会到这一点,那里经常能见到大量价格极其低廉而品种高度丰富的餐馆,这些低价供给的存在,完全是因为学校聚集了大批支付意愿较低的消费者,而有幸生活在附近的白领们,便有了机会坐享大量消费者剩余,显然,这些剩余中的很大一块,要归因于学生们与餐馆之间交易的存在,这完全符合外部性的定义。
实际上,上述分析可以扩展到更一般的情况,即,任何交易,仅仅因其促进市场兴旺这一点,即已给市场内的所有人带来了好处。
那么,由政府征税来消除正外部性,意味着什么呢?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消除消费者剩余这种正外部性,其效果将等同于让一个垄断者完全垄断供给并实施彻底的价格歧视,难道我们期待这种结果?而更一般的说,要消除外部性,唯一的办法就是扼杀整个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