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bleman 问起 我对自由意志的看法,恰好我在《自私的皮球》中有一篇清理了自己在此问题上的想法,与我此前的表述有所差别,贴在这里吧)
决定论的意思是:世界任一时刻的状态由其先前状态经由因果关系完全决定。我无意作此断言,在此意义上,我可能算不上决定论者,但我肯定是方法论决定论(methodological determinism)者,即,我认为,只有当我们假定这个世界是决定论世界时,才能有意义的观察、理解和谈论它。
许多人不接受决定论,一个原因是他们将它与宿命论([[fatalism]])混淆了,其实这两者是完全对立的,另一个原因是他们觉得接受决定论就意味着否认自由意志,从而丧失道德责任的前提,而实际上自由意志不必依赖于非决定论,我在下面两个帖子里分别作出了分析,对第二种情况的澄清尤其重要,因为它关系到伦理学和法学的哲学基础,我们将在无数话题上反复遭遇它。
〖 决定论 vs 宿命论 ,2009-12-24,No.786〗
(略)
〖 关于自由意志和奴役 ,2008-12-09,No.537〗
(略)
〖后记〗
写过这两段文字后的两年里,我的看法又有所变化,变得更兼容主义[2]了;对于因果决定与自由意志,我现在的看法是:人的行为由之前的世界状态完全决定,但这并不是说他没有做“选择”,而是说他如何选择是被决定了的,因而,世界的因果链并未因为个人选择而被打断,相反,个人选择只是因果链的一部分。
道德哲学家所做的仅仅是:从世界因果链中人为的画出一段,并规定,这就叫“自由选择”,而产生这一选择的那个装置,就叫“自由意志”;由于这是个武断规定,因而无须追问为何如此规定,正如我们无须追问数学家为何用π来命名圆周率一样。
假如哲学家愿意,也可以规定发生在黑猩猩大脑里的一段因果链就是“自由选择”,因而黑猩猩也拥有自由意志,甚至可以规定一个篮球筐也具有自由意志;我在一个旧帖里曾举过一个例子: 向一个篮球筐扔红色和蓝色两种球,每次每种颜色各一个。下面两种说法完全等价:A)十次里有七次红球弹回来,蓝球留下,另三次相反。B)十次里有七次篮球筐“选择”了蓝球,另三次他“选择”了红球。 显然,作为事实陈述,A和B完全等价,区别仅在于说话者看待它们的态度,也就是说,承认或否认自由意志,并不关乎事实的任何差异,这就好比,我们究竟把单只蜜蜂看作一个生物个体,还是把整个蜂巢看作一个生物个体,可以任意定义,无论如何定义对蜜蜂都不会有任何影响。
假如我们规定了篮球筐拥有自由意志,它就对自己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就是合格的法律主体,这么做没有任何逻辑困难;实际上人们并未如此规定,那只是因为他们不愿意。
正因为自由意志的规定不以否定因果关系为前提,任何对因果关系的发现都不构成对它的挑战,为个人行为所找出的任何客观原因,都不构成推卸道德与责任的理由,也只有如此,我们的伦理和法律体系才能建立在一个坚实的基础上,不会因心理学研究不断发现行为的因果关系而被冲垮,才不致于出现像甜饼抗辩[3]那样荒谬的事情。
基于对自由意志的界定,我们可以区分两大理论体系,一个是科学,它没有自由意志概念,即,它同等对待发生在人脑中的因果链和其它任何因果链,不对前者做任何特殊处理,另一个是伦理学,它引入了自由选择和自由意志概念,将发生在人脑中因果链叫做自由选择,把成年人大脑中此类因果链发生于其中的那个装置叫为自由意志,并规定:拥有自由意志的个体对其行为输出负有道德责任[4],这意味着,指称这些个体的名词或代词可以合法的成为“应该”这一谓词的主语。
我原本认为,科学和伦理学的命题不能一致的共存于同一个形式系统,现在我认为这一限制是不必要的,两类命题是兼容的,唯一的要求是:因为伦理命题的特殊性,所以当它出现时,必须带有明确的标记来显示它是个伦理命题。
[1]在这一点上,我的看法有所改变,见后记。
[2]兼容主义([[compatibilism]])认为自由意志概念可以在决定论体系中得到保留。
[3]甜饼抗辩([[twinkie defence]])一词源自1979年一宗谋杀案,被告以爱吃甜食导致精神抑郁为辩护理由,结果陪审团被说服,认定被告作案前缺乏预谋能力,因此定了故意杀人罪([[voluntary manslaughter ]])而非谋杀罪([[murder]]),这一结果在旧金山引发了一场街头暴乱,2005年,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卡里亚在一宗案件的口头评论中提到并批评了这一抗辩。
[4]实际上还需要加个前提:除非他在输出该行为时受到另一个也拥有自由意志的个体的强制;不过这里不打算展开讨论道德哲学的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