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由意志和奴役,续答ara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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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自由意志和奴役的话题 ,在原贴的评论中已经有了很有意思的讨论,我也答复几位朋友的疑问,现在原贴已沉下去,还是另起一帖吧。 araby说: 比如说,你很有钱,可以选择去百慕大度假,也可以选择呆在家里;我没钱,我只能呆在家里。这时候我说“我呆在家里,是因为我没有‘自由选择’”我这样说并不是荒谬的,因为我这时候说的我没有“自由选择”没有任何暗指(indicate)我不必为我呆在家里的选择承担责任。 如果你没有作这样的暗指,我就没有任何意见。但我认为通常这种说法都包含了这样的暗指,因此我认为他们已经进入了伦理学和法学语境,看看这些说法是如何影响伦理和法律环境的: 1)他没有过教育,缺乏技能,因而只能接受500元月薪的工作,这算不上他的自由选择,因而他的雇佣契约算不上自由契约,所以,由政府规定最低工资和劳动合同,没有剥夺他的自由,而是保护了他的权利…… 2)他很穷,买不起面包,这不是他的错,是社会的责任,所以政府应代表社会来帮助他…… 3)“人人都有免于匮乏的自由”(罗斯福语)。什么叫免于匮乏的自由?意思是如果他匮乏了就可以去抢?或者让政府替他去抢? 这些听上去是否耳熟?它们是否进入了伦理学和法学语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