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得到的反应看,许多朋友不同意我在《 慈善事业需要钱,更需要智慧 》中的看法,而其中许多是出于对我所运用的几个概念的误解,试着再理一理吧。
1)价值。个人运用其所掌握的资源追求他所认为的幸福;这其中,他对“什么能给他带来幸福”的看法,我称之为“一阶价值”,而另一方面,人们对“个人运用资源追求幸福”这件事情本身的看法,我称之为“二阶价值”。
2)自由精神。它认为每个人对其拥有的资源的控制和运用它来追求幸福的机会,应该得到保护。显然,这是一种二阶价值,它未包括任何关于“什么是幸福”的判断,因而不是一阶价值。
3)慈善精神。它认为那些拥有较多资源的人,应该向那些拥有很少资源的人转移部分资源,从而提高后者追求幸福的能力。同样,这也是一种二阶价值。
4)特定利他。你可以帮助某个特定的他人,比如让他开出一张最想要的东西的单子,然后全部或部分地买给他,或者更简单,直接送钱给他。
5)普遍利他。可是,如果你想无偏见的同时帮助所有人,那该怎么办呢?烧钱,躲在家里悄悄烧。钱是除你之外的全世界打给你的欠条,烧了它就无偏见的同时勾销了他们对你义务,换句话说,你克制了自己的欲望,而将运用资源追求幸福的机会无偏见的留给了别人。顺便说一句,省吃俭用把钱存起来埋入地下并永不挖出来的吝啬鬼的行为,具有同样效果。
6)慈善性利他。根据(3),慈善行为应该几乎是一种普遍利他,它唯一不那么普遍的地方是,他帮助的对象是穷人而不是富人,因而,其唯一可行的实现方式,是将在普遍利他中原本打算烧掉的钱,分给穷人。
7)偏袒效应。特定利他的累加不能构成普遍利他,因而也不能构成慈善性利他,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利他行为都包含了偏袒效应;偏袒的意思不是帮了甲而没有帮乙,而是:在改善甲的处境的同时,恶化了乙的处境,或:在改善穷人某些处境的同时,恶化了穷人的其他处境。这方面的例子比比皆是,说来话长,这里不啰嗦了,总之,只有直接发钱,并借助市场机制,才能避免偏袒效应。
不过或许有人会质疑,发钱也会有偏袒,有些人的需求很难用钱满足,发钱就很难真正让他们追求到幸福,这是不能成立的,慈善所关注的是加强穷人追求幸福所需的资源竞争能力,至于实际上能否追求到,不是慈善所能考虑的,假如你一心想着登月旅行,满足不了就痛不欲生,任何其他事情都缓解不了,因此而要求盖茨资助你10亿美元,这种要求虽很正当,却显然不是慈善事业所针对的。
8)再分配效应。我承认,即便无法避免偏袒效应,偏向性的慈善行为还是会使资源配置在总体上更倾向于穷人的需求,这是没错的,问题在于,慈善家是否理解其慈善行为的偏袒效应,如果理解并认为这是值得而必要的代价,那也无话可说,但通常他们并不了解,更何况许多偏袒效应还是十分剧烈的,一旦被揭示恐怕会令人震惊。
9)命名任意性。有人说,慈善精神根本不是你说的那样,慈善行为不过就是慈善家实现自己的一阶价值的途径;当然,命名是无关紧要的,实现自我一阶价值,而不考虑穷人处境是否真的改善,被归类于慈善事业这种行为我称之为“特殊利益事业”,继续叫它慈善事业当然也可以,只要明白其中差别即可;我的重点是,驱动慈善家的最初动机通常是(3)所界定的慈善精神,而他们的实际行为却更像特殊利益事业,而导致这一悖逆的原因是他们缺乏某方面的洞察力,一旦其中奥妙被揭示,他们的想法或行动,都有可能会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