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是父母的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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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讨论乞儿问题的那篇文章 中,我分析了支持司法干预的几个理由,其中第三个我说的很简单,那是因为在此问题上我已经说的太多了,在过去的文章里,我已反复说明:价值主张本身不能作为改变权利状态或创立新权利的理由;但从获得的反应看,有些地方或许还需要进一步澄清。

在 前一个回复 中,我没有纠缠于“儿童是不是父母的财产?”这个问句的句法,而直接改写成我认为恰当的句式并加以回答,现在我意识到,或许症结恰在这里。

芝诺([[Zeno of Elea]])和{{公孙龙}}的故事,都曾给我们展示过,语义上不合法的问句,如何搅乱我们的脑筋,让我们“纠结”,让原本平凡的观点显得“惊世骇俗”。

“儿童是父母的财产吗?”这个问句暗含的质问是:你怎么能把一个活生生的人当作财物来对待呢?其效果使得我的观点看上去“惊世骇俗”了;可是(这里暂时搁置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差异),这个问题本身问错了,它的主语不合格,如我已强调过的, 权利所指向的,不是物,是行为 ,财产权作为权利之一种,也是如此。

所以,严格的说,“是某某的财产”这个谓词的主语,不能是任何指称人或物的名词,而只能是用于表示阻止某种行为的动名词短语(在许多时候,特别是在物权上,我们能容忍错误的用法,只是因为它们所对应的行为空间是众所周知而不易混淆的,但更多时候,这种容忍却导致了混淆),因而,合格的问题是这样的:“阻止他人对儿童做巴拉巴拉是某某的财产吗?”

现在,我们把主体和“乞讨”代入,得到这样的问题:“阻止他人带甲的孩子去乞讨是甲的财产吗?”

我回答很明确:“是”,而且令我得意的是,这个肯定回答充满了人性光辉和人伦温情,而否定回答则是冷酷无情和惊世骇俗的。

由此可见,对于希望在乞儿问题上引入司法干预的而言,这一问题是无效的:它的原始形式不合格,而修正后的合格形式问了也白问,无论回答是或否都引不出司法干预的结论。

要达到他们的目标,恰当的问题应是:是否应将阻止父母带子女乞讨创设为一项新的权利(假如你愿意,称之为财产也无大妨,暂且搁置其中差别),并将该权利赋予某人,比如政府?

我原文的第四部分,正是在将问题做这样的转换之后再做讨论的,而我的观点是,假如你主张创建一项新的权利,必须首先说明你有切实的利益需要保护,而不是仅仅提出一个价值主张,你要证明:因为缺乏这项权利,你的利益受到了切实的损害。——很可惜,到现在为止,我还没见到针对这一观点的质疑。

在我看来,如此提出的权利主张才是合格的,当然,被主张的权利最终未必能确立,因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行为界线划在哪里还取决于许多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