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儿干预欠缺理据
辉格
2011年2月14日
近日,一场“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的公益活动,引发了是否应对儿童乞讨现象进行司法干预的热烈讨论,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支持或反对干预的理由,大体上,支持干预的意见在舆论中占据了上风,不过,在仔细考察支持者所提出的理由、证据和论证之后,却可发现,尽管许多论证都有其道理,但还不足以构成支持一项司法改变的理由。
一种观点认为,依人之常情,一般父母不会忍心让自己的孩子去乞讨,所以,当我们看到有成人带着孩子乞讨时,十有八九这些孩子是被拐来的,或者即便是收养的,也显然违背了他们当初的收养承诺;因而,儿童乞讨这一事实本身构成了司法介入的理由,因为它是存在拐骗犯罪或收养违约的强烈信号。
这在理论上可以成立,但作为其前提的那个判断,缺乏经验支持,实际上已经有调查显示了相反的证据,许多甚至大部分带着孩子乞讨的,都被证明是他们的亲生父母;退一步,即便携童乞讨可以构成对拐骗的合理怀疑,这也只能支持由此发动司法调查或实施临时拘捕,而不能支持对携童乞讨行为的全面禁绝。
另一种观点认为,正是因为社会对携童乞讨的宽容,才使得儿童拐卖犯罪无法控制,这是可能的,就好比,假如不实行牌照登记制度,车辆盗窃便无法控制,但这只能支持某种管制制度(要求携童乞讨者手持牌照?),而不是全面禁绝,后者需要强得多的理由,就好比,除非全面禁止氰化物和铊元素的市面流通,否则无法将投毒犯罪控制在可容忍的水平内,很明显,如此强的证据尚未出现。
第三种,也是在舆论中获得最多共鸣的观点,认为让孩子去乞讨的事实,表明这些父母缺乏足够的能力或意愿给孩子起码的生长条件,他们的监护权应被剥夺;这一观点是肤浅而鲁莽的,它混淆了价值与权利,你基于某种价值观认为一些状况不可接受,并不能构成你对他人实施强制性干预乃至剥夺他的权利的理由。
自古以来,即便处境最悲惨的穷人也始终享有生育和按自己的方式抚养孩子的权利,只要极少几次他们被制度性的剥夺了这一权利,比如出于优生学理由的强制绝育,还有澳大利亚政府剥夺数十万土著父母监护权的行动,在事后,当人们清楚的认识到这些行为的伦理意义之后,少有人不视之为悲剧、灾难和罪过。
当然,从价值观引出法律规制并非不可能,但务必要小心避免主语误置,比如,你不能因为自己觉得狗肉很难吃,就禁止别人吃狗肉,因为“难吃”的主语是你,而被禁止的行为的主语是“别人”;所以,你主张禁止别人吃狗肉,其实是因为有人在你面前吃狗肉会让你难受,换句话说,耳闻目睹这种行为本身对你构成了伤害,而正是对免于伤害的主张,才构成了一项至少语义上有效的权利主张。
同样,禁止携童乞讨的真正理由,是耳闻目睹这些行为会给许多人带来伤害,这在法理上是可以成立的;然而,正如我们在 狗肉 、 娼妓 和 换妻 问题上曾讨论过的,此类基于价值观的立法须谨慎从事,假如我们希望生活在一个宽容、多元、自由的社会,价值观立法就应最小化,主张者必须证明,支持立法的那种心理伤害是普遍、真实而强烈的。
有人或许会说,这种伤害发生在内心,其真实性和强度无从考证,这的确是个障碍,但并非毫无办法,一个简单的原则是:假如某种事果真会对你造成严重伤害,那么我们可以预期,当出现交易机会时,你会支付某个代价来避免这种事情发生,代价的高低也与伤害的程度相当,相反,假如你总是放弃这些机会,我们便有理由不相信你所声称的伤害。
比如,你若真对吃狗肉行为感到痛苦、愤怒和嫌恶,你可能会掏钱买下一条正要被宰杀的狗,假如邻居的换妻行为让你痛苦嫌恶,你可能宁愿搬到一个房价更高或其他条件更差的社区,那么,假如社会果真充斥着会对儿童乞讨现象感觉到真实而强烈痛苦的人,我们可以期望看到什么呢?我想,我们会看到,那些生活境遇下降到不得不乞讨的人,多数会得到他们亲友和邻居的接济,你看到了吗?
假如我们看不到这种情况,那就只能认为,这些声明多半是虚情假意的,显然,法律规范不应被虚情假意所摆弄;毕竟,我们不能仅凭口头声明来采信一种伤害的存在,实际上,人们有着许多理由来对乞儿现象表达嫌恶和愤怒,而并不代表他们果真愿意付出代价去改变这一状态,他们真正想说的,或许只是:我可不会让孩子去讨饭!我是个好父亲!我对生活的标准可比这高多了!瞧,我是个有强烈正义感和慈悲心的好人!
这就好比,那些怒斥肯德基麦当劳为垃圾食品的人,其实真正想说的是:我家吃的可比这些好多啦!我的美食品位可比你们这些快餐族高多啦!我的生活方式中可没有快餐的容身之地!显然,若司法系统让快餐业的命运任由此类表达冲动所摆弄,是不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