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文#85: 器官移植的伦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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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文在报纸发表时,被删改幅度较大) 器官移植的伦理困境 辉格

2009年2月13日

日前,在一份学术期刊的编委会上,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透露,中国正在建立全国性的肝肾移植登记系统,其目的是保证器官移植的公平、有序。从2005年起,香港大学玛丽医院便在卫生部的支持下开始建立中国肝移植注册系统(CLTR),而早在2001年,卫生部就开始在北京301医院建立有30多家医院参加的肾移植注册系统。2007年8月,卫生部审定批准了包含164家医疗机构的法定授权进行器官移植的机构名单,至此,卫生部旨在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的制度轮廓已逐渐显现。

由卫生部指定实施机构、由集中式的信息系统管理供体来源和移植对象,以及集中式的排队系统来协调供需,很明显,这将是一个典型的封闭式中央计划系统。卫生部并且明确表明了其压制器官供需的各种自发调剂方式的态度,比如家庭结对互换和跨国移植旅游等等,更严厉禁止器官交易。建立中央计划系统的目的,自然是为了解决供需矛盾,目前我国器官的供需比例大约是1:100,极度紧缺。

任何资源一旦存在短缺,便需要某种排队与撮合系统来解决供需矛盾。人类曾经尝试过三种系统来解决这个问题:基于身份和地位的自动排队系统,基于信息汇集、分配模型和集中指令的中央计划系统,基于分立产权、个人选择和契约自由的市场体系。经过上世纪诸多悲剧性的社会实验之后,对于计划系统的无效性已少有争议,离开价格信号,供需意愿无法得到表达,而由人组成的执行体系难免蜕化为等级系统,更糟糕的是,脱离了个体的成本-收益约束,需求无限膨胀,供给则得不到激励,结果激化了矛盾。器官捐献这种听起来让人胆寒的新生事物恰恰需要极大的激励,而这是计划系统所提供不了的。

放弃市场这一屡被验证的最佳方案而选择计划系统,这也怪不得卫生部,在器官移植问题上,我们的伦理和法律无法容忍自由交易,这是眼下无法改变的事实。自愿的器官交易,尽管并不违背基本法理——我做出牺牲去帮助他人,同时获得报酬,这跟海滨浴场的救生员冒着生命危险提供救生服务是一样的,而多数救生员是拿报酬的。但伦理和法律体系还遵循着另一条原则,即:人的行为不仅要各方自愿、不伤害他人,还不能越过旁观者的审美底线。这条原则,已经体现在近代对肉刑的废除和当代对安乐死的抵制中。

古典时代以来,盛行于上古的肉刑和体罚,便不断废除或缩小范围,与此同时,死刑却有增无减,显然,这并非出于对受刑者的同情,或者认为肉刑太重,而仅仅是为了满足旁观者的审美要求;各国对器官交易的普遍禁止,也是基于同样的法理原则。那么,在这样的伦理背景下,计划系统是否就不可避免呢?是否能找出某种交换和激励机制,既能为器官捐献提供足够激励,能有效协调供需,同时又不过分冒犯公众的审美取向呢?这是可能的。因为审美所针对的是行为的外观而非实质,所以如果能为自愿交易机制披上一件温情美善的外衣,而不是那么赤裸裸,公众是会接受的。

献血证制度就是一个不错的尝试,凭献血记录享受优先供血权,是对献血的有效激励,如果这种优先权可以某种方式互换和调剂,如果献血证的颁发和效力由医院之间自主协商和决定,那就很接近市场机制了。类似的,捐献者生前可与医疗机构签订捐献协议,未来在需要时可凭此获得优先移植权,不同器官的捐献协议可以获得不同的积分,积分可在家庭内累计和共享,优先权也可在家人、亲友之间让渡和互换;这样的系统,虽然比真正的市场体制封闭而狭隘,但与计划系统相比,其激励和调剂的效果会好得多,同时也可绕过伦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