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巴德财产权理论的基础,是物理空间的天然排他性,即两个人不可能在同一时刻占有同一块空间,所有关于财产性和非财产性权利的规则,皆由此推导演绎出来。
且不论所谓的“推导”是否成立——依我看是谈不上什么逻辑的,充满了自说自话的跳跃——他使用的“权利”和“财产”等词汇,实际上很难与任何现实世界正在起作用的规则系统联系起来,如果你试图用它们来描述法律,那就不得不把现有的法律全都扔进垃圾堆。
比如知识产权,由于信息不像有形物体那样具有空间排他性,从罗斯巴德的理论基础是推导不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的,所以罗斯巴德主义者恐怕不得不主张废除诸如专利权/著作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一切以信息为基础的权利。
不得不放弃知识产权,未必对罗斯巴德追随者构成什么障碍,毕竟,放弃了天也塌不下来嘛,所以我只好想一个更要命一点的例子:
假设有一块无主地,上面有一条自发形成的道路,随着道路日益繁忙,错身而过的机会越来越多,人们逐渐养成了靠右行走的习惯,且从来都相安无事;某日,甲与乙驾马车相对而行,甲靠右行驶,乙靠左行驶,甲乙始终不减速也不变道,最后双方的马都撞死了。
请问:乙是否对甲构成侵权?如果是,甲的什么权利被侵犯了?从罗斯巴德理论如何推导出该权利?
我想来想去,除了“保护合理预期”原则,没有别的理论能推导出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