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保险 v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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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意淫了一个 民法保险方案 ,给有志于无政府主义事业的朋友(如果有的话)作参考;昨天午饭时,看着电视等上菜,又想起这事儿,我发现,另一个版本或许在商业上更为可行,也更兼容于现存各种制度环境,新版本是这样的:

1)民法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出售民法保险;

2)保险合约规定了承保的民事权利清单和判定侵权事实的仲裁机构名单;

3)保险合约包含一项补偿追索权让渡条款:被保险人承诺,当其受保权利在合约期内遭受侵犯,其因此而可能从他人(即除保险人之外)获得的一切补偿,皆让予保险人,并授予其为获得这些补偿所需的民事代理权;

4)保险合约包含一项承担民事责任条款:被保险人承诺,当他在一桩民事侵权案件中,被由(2)所规定的仲裁机构判定侵犯了其它被保险人由民法保险合约(见7)所承保的民事权利,他将履行判决所要求的赔偿责任;该条款可以作为一个选项,未必包含于每份保险合约。

5)当被保险人认为其受保权利遭受侵犯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6)保险人的理赔员审查索赔要求后,若无异议,当即赔付,否则,将案件转交指定仲裁机构,保险人按后者的判决结果决定是否赔付和赔付金额;

7)各民法保险公司之间可以签订相互承认对方保险合约的协议,在协议公司之间,(4)所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承诺将覆盖各自所签订的民事保险合约。

v0.2有几个优点:

1)它兼容于法治良好的有政府社会,只是为打不起官司的人提供了一种省心省力的选择,而通过集中处理大批案件,可降低成本,特别是当客户群扩大时,许多案件在内部即可搞定,无须提交到官方法庭;

2)它兼容于法治落后的有政府社会,比如印度,法治条件较差,不是当局没有改进法治的意愿,而是腐败低效的司法系统受许多文化因素局限,一时难以改进,他们可能会容忍此类公司存在;

3)它兼容于法治缺失的有政府社会,由于它的管辖权是基于契约的,因而只要存在证据提交和赔偿支付的通道,便可提供离岸服务;

4)它兼容于的无政府社会,比如许多部落地区,在那里,民法保险公司或许需要一点自卫力量来抵御其它武力的侵犯。

5)由于管辖权既不是属地的,也不是属人的,而是基于契约的,因而它不具有天然的排他性,是充分竞争的,因而也是更容易进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