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阿西莫夫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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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2】 @whigzhou: 阿西莫夫三条(Three Laws of Robotics http://t.cn/h3WHw )弱爆了,还是窝老来拟三条吧: @whigzhou: 1)除非其民事主体资格在法庭上被认可,否则机器人不具备该资格,其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其所有人或监护人承担;

@whigzhou: 2)有能力在室外自主行动且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机器人,其所有人有责任为其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

@whigzhou: 3)当机器人的所有人死亡且没有其他继承人继承对该机器人的监护责任时,该监护责任由其保险公司继承。

@whigzhou: 为机器人认定主体资格的主要麻烦在于:他们的“天性”太容易被修改了,而人类主体资格之所以可以被默认的认定,是因为我们相信遗传的可靠性,而被遗传的天性也已经历长时间测试

@whigzhou: 将转基因技术运用于人的伦理问题也在这里,一旦这种技术流行,每个人的主体资格都要被个别认定了,那就麻烦大了

@cypherV:回复@whigzhou:保险公司破产了呢?

@whigzhou: 那就相当于走失的驯养动物,其法律地位相当于日耳曼习惯法中的狼头(wolf's head),不受法律保护,人人得而诛之

@whigzhou: 关于wolf's head,参见 http://t.cn/8keGVZ4

@cypherV:其实关键是,如果机器人某条和人类的智商一样的时候,是否有机器人人权?甚至走得更远。

@whigzhou: 当然可以啊,见第一条,法庭认可其民事主体资格后,就和普通成年自然人一样了,可以拥有各种权利,区别在于认定程序,因为有遗传可靠性,自然人很容易认定,机器人则麻烦得多

@wenkino:辉总的 “其所有人有责任为其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 有责任依据是什么,强制性的吗?

@whigzhou: 依据是对危险的恐惧,当你制造/拥有的一件东西对他人可能造成的伤害远远超出了你的责任承担能力,旁人就有理由基于恐惧而向你施加可以矫正这一状况的额外责任,这是事先矫正的一种

@whigzhou: 把高危传染病人强行隔离起来也是基于类似的原则

@科学与自由比翼:禁止毒品是否也是依据相应原则呢?

@whigzhou: 吸毒会把吸毒者变成高危物体吗?即便是,这也只是惩罚吸毒的理由,而不是禁毒(禁止制造/销售毒品)的理由啊

@whigzhou: 因染上毒瘾而犯罪者确实不少,这是因为毒品太贵,而毒品这么贵正是禁毒的结果

@喂羊的月亮熊:吃喝什么说老实话还真轮不到政府管

@whigzhou: 我说的是法律,法律不一定和政府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