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报还一报,答滚滚素最胖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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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滚素最胖滴在 评论 我的 关于复仇的话题 时,暗示我没看过《合作的进化》就胡乱引用,并歪曲原意,这是个严重的指控,不得不回应一下。 我读过的书不算多,但只要是明确的引用,一定是读过的,如果是转引,会有说明,如果是不确定出处的模糊印象,会用“我记得……”之类的前缀加以区分,与此相反的做法都为我所不齿。 金枪鱼说 以色列报复比例常超过1:1,我的理解是指杀伤对手的数量,的确,以色列报复行动的杀伤数量大大超过死于恐怖活动的以色列人的数量。基于这一理解, 我用“罪罚比例”来加以说明 。 但这个比例与阿克塞尔罗德所说的“一报还一报(tit for tat)”博弈策略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tit for tat是指这样一个策略:在与对手的多次遭遇中,按如下原则决定采取何种行动:如果是和该对手第一次遭遇,则合作;如果和该对手此前遭遇过,则采取该对手上次遭遇时所采取的同样行动,即:如果对手上次合作,则合作,对手上次背叛,则背叛。 如果金枪鱼说的1:1是指tit for tat,那么超过1:1意味着以色列针对每次恐怖攻击将实施多次报复,这显然与事实不符,实际上,报复行动次数远少于恐怖攻击。